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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04 18:03:49 来源:广西艺术学校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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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9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2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5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讲解工作,举办过3次以上高水平的科普活动;专职从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3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8个以上中型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主持制定藏品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至少对某一类藏品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至少对一类以上藏品的研究保护有较深的造诣,主持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30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3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国家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3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5件以上的修复,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在藏品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要突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1项以上省级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或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2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等。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指导省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独立完成5个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5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独立研发2个以上系列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2项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信息化研发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4项以上,对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的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藏品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5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七、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3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5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3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项,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或一等奖1项。

九、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2项以上专利,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

十、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完整改进方案3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十二、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一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或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或学术论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5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i以上并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3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讲解工作,举办过2次以上高水平的科普活动;专职从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2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5个以上中型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较重要作用。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较为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参与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2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3件以上的修复,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1项以上市级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省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或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1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等。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独立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3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熟悉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技术流程,主持1个系列或10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获得1项以上专利,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独立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并发布使用。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项目或重点参与完成市厅级1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1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五、取得1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六、在陈列展览中,运用科研成果和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采用艺术手段,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得到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七、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改进的方案1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藏品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25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十、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或省部级项目1个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十一、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5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3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或二等奖1项以上。

十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1项以上专利,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

十三、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十四、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改进方案1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十五、从事文物摄影专业技术的人员,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有1件以上入选全国性摄影作品展,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地举办过个人摄影作品展,有2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摄影作品展并获奖,有3件以上的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或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3篇,或学术论文2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1篇。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2篇,或者结合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社会教育活动方案、藏品保护方案、陈列方案等2篇,并经单位组织实施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实施。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

五、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资格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 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讲解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宣传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专职从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1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3个以上中型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300件以上。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藏品修复技术;独立承担20件一般藏品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并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1个中型和2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1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具备依托文化元素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能力,主持1个系列或5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独立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 项以上。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需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助理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学术报告。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1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较高的现代汉语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并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基本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协助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协助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基本掌握文物修复或复制技术,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并通过验收;或协助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作总结。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或陈列展览所需摄影图片30个版面以上,或参与拍摄制作1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作品准确、清晰。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参与1个系列或3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1 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参与1项本单位科研项目,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优秀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或优秀奖2项。

三、作为助手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五、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突出,得到同行的好评或观众的肯定及单位的认可。

六、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初步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完成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管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完成调查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能根据调查、发掘方案的要求,填写调查、发掘记录和器物登记表。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人员,能根据陈列展览总体设计的要求,完成有关展品、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向观众进行准确讲解和回答一般性问题,并较好完成讲解任务。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文物藏品进行登记、编目和一般性的保护与管理。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或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的要求,辅助完成施工监管,并能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并填写文物修复或复制的记录表。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工作,并填写修缮或复原的记录表。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考古绘图、文物摄影、文物拓片、展览图片摄影或纪录片拍摄制作或工作,做到准确、清晰。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能辅助完成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开展博物馆科学管理和运行科研项目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文物科研、考古挖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文物鉴定、藏品保管、资料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市级:指设区市。

五、藏品:博物馆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并反映自然界发展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科学文化进程的历史见证物。 

六、博物馆科学管理:为博物馆正常运营和对外开放提供保障的党建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与安全保障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七、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八、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大型陈列展览——200件以上展品或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大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九、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中型考古发掘——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陈列展览——100200件展品或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中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达50-100人以上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十、小型专业活动:指小型考古发掘、小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等。

小型考古发掘——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陈列展览——100件以下一步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小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达2050人以上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三类条件指标执行。

十一、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级文物鉴定——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二、三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十二、文物鉴定员资格: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前,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三、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四、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五、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十六、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七、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九、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等荣誉、称号。

二十、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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